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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拘禁传销上线索还“加盟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01 15:53:13
本网讯(陈昊) 近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审理判决了周钢、胡淑萍、蔡小峰三人非法拘禁案件,三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袁奇在北海分别发展了被告人周钢、胡淑萍等人作为其传销体系的下线,被告人周钢、胡淑萍等人加入传销体系后亏了钱。2014年1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钢、胡淑萍为了把传销款要回来,伙同被告人蔡小峰及丛金伟(另案处理)以吃饭为由将袁奇骗至北海市海城区京泰路都市人家1栋3单元606室,限制袁奇的人身自由,逼被害人袁奇归还传销款203200元。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周钢、胡淑萍、蔡小峰和丛金伟逼袁奇的妻子潘春梅汇了l万元至被告人胡淑萍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并强迫袁奇写下一张尚欠193200元、“自愿”以现代胜达车抵押的欠条。次日14时许,被告人周钢、胡淑萍、蔡小峰和丛金伟驾驶袁奇的桂EYQ869号现代新胜达越野车、挟持袁奇至北京路大润发建设银行路口,收了袁奇向朋友程向军所借的1万元现金后,让袁奇下车,然后被告人周钢、胡淑萍驾驶袁奇的桂EYQ969号现代新胜达越野车回湖北黄石。被告人周钢、胡淑萍各分得赃款1万元,并将桂EY0869号车留用。 事后,蔡小峰于2014年2月5日被河北省霸州警方抓获并移交北海警方,周钢、胡淑萍于2014年2月8日向湖北省黄石港公安分局自首。破案后,公安人员在胡淑萍处收缴桂EYQ969号车并依法发还袁奇。归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三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三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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