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振林 贺章新)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杨有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14时许,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民警在江汉油田向阳工农路1号78栋304室将在此吸毒的被告人杨有权抓获,并在向阳工农路1号76栋105室门口查获从78栋304室扔出的杨有权使用的背包1个,包内有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白色块状固体3袋(净重2.905克)、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白色块状晶体3袋(净重2.779克)、无色透明塑料袋装药片5袋(249片,净重23.547克)、蓝色塑料袋装药片7袋(1397片,净重132.633克)。上述查获的物品共净重161.864克,均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161.8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杨有权曾因非法持有毒品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依法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有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