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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帮朋友追回14万货款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2 17:02:55


    本网讯(罗珩 莫一超)  广西贵港一男子为帮朋友追回十四万元的货款,铤而走险,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刑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身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海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5月,谢某和刘某、黄某、郑某到庄延腾(已判刑)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大鱼塘村的源兴木制品厂,谢某向庄延腾购买了人民币212640元的木板,支付了70000元的货款,余款未付,双方为此产生纠份。2012年6月27日,庄延腾得知谢某、刘某、黄某、郑某到贵港市,即叫在贵港市的被告人方海彬将谢某、刘某、黄某、郑某找到并将看管起来。次日上午,方海彬伙同他人先后将谢某、刘某、黄某、郑某带到贵港市港北区一九一医院附近的双坚胶合板厂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庄延腾赶到贵港市后要求谢某等人归还所欠货款,在拘禁期间庄延腾、方海彬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以归还欠款为由,先后从黄某携带的银行卡上通过转帐和领取现金的方式取走5万余元。同月29日晚,庄延腾、方海彬等人将刘某、黄某、郑某释放。次日凌晨,方海彬和庄延腾等人将谢某带回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源兴木制品厂继续拘禁。7月1日2时许,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春华派出所民警将谢某解救。2013年1月21日12时许,方海彬到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海彬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海彬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方海彬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方海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方海彬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害人方海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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