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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用“掉包计”骗卖劣质稀土废料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3 08:50:55


    本网讯(兰珊)  为了赚取快钱迅速发财致富,3个农民合伙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骗卖劣质稀土废料,用“掉包计”换掉样品化验合格后以炉渣当稀土出卖,诈骗他人百余万元,在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后,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赵井星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罚金40万元,撤销原判5年缓刑的执行部分,与前罪所判刑期3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合并执行徒刑10年并处罚金4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颜海龙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曹广英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上列罚金均限期缴纳),同时责令3人退赔尚未赔偿给被害人的损失16.949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0年10月出生的赵井星系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某村人,小学文化,个体户,2012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77年8月出生的颜海龙系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3年5月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2007年6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1974年9月出生的曹广英系山东省临沭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

    今年4月7日,赵伙同颜事先准备好低含量稀土废料,存放于本县桃林镇某村一出租房内,后颜自称“小李”与被害人常某华联系,常对稀土废料取样后经快递公司寄给赵某俊鉴定,赵伙同段某平(另案处理)到快递公司用高含量的稀土废料样品将常某华邮寄的样品掉包,并以掉包后的样品含量标准与常某华交易,卖给常低含量炉渣8172公斤、泥料2604公斤,常共付给赵井星货款86.568万元,给常某华造成损失43.2万元。

    4月28日,赵事先安排颜到山西太原购买低含量稀土废料,购货后,联系曹广英帮其卖货,赵、曹、颜、邱某平(另案处理)在临沭县店头镇驻地租赁民房,并将所购低含量稀土废料运至出租房。曹化名“班洁”与被害人常某华联系,称与丈夫闹离婚,手中有稀土货物急需出售,常某华于5月4日对货物取样,曹陪同到快递公司将样品寄到赵某俊处鉴定。在常某华将样品寄出离开后,曹、邱随后返回快递公司,以寄错样品为由,用高含量稀土废料将常所寄样品掉包,5月6日,赵井星等人以掉包后样品含量标准与常某华交易,卖给常低含量炉渣3.5吨、干粉7.4吨,常某华共付给赵货款93.45万元,赵将诈骗现金交给前妻郝某米36万元,其余货款分肥。给常某华造成损失61.9519万元。

    7月6日,根据受害人报警,警方将赵抓获归案,并在赵的带领配合下,在浙江某镇一宾馆内将曹广英抓获。随后,颜也很快落网。

    案发后,赵井星亲属赔偿常某华现金67.3万元,以货抵偿20.9万元。

    11月10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颜、曹在第二起共同诈骗犯罪中为从犯”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曹参与诈骗犯罪,均系根据赵井星等人的安排、授意所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的特征,为从犯,法院对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赵井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颜海龙认罪较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曹广英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赵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颜、曹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所受大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颜系累犯,应当从轻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各被告人是否存在前科、认罪态度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赵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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