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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炮竹厂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 1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9 11:15:15


宣判现场。

    本网讯(温颖)  12月19日上午,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三堡镇炮竹厂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法人代表、厂长、股东、安全员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龚昌通过与岑溪市三堡镇人民政府签订《三堡镇炮竹厂承包合同》取得了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承包权后,以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名义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三堡镇炮竹厂按各投资承包人出资额分包生产车间工房生产线鞭炮座位,按内部约定,由各投资承包人独立组织经营管理各自的生产线,自负盈亏。厂内工房生产线鞭炮座位的实际占有人或承包经营人分别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黄子全、冼金强、冼显文、冼沛文、高群、陈伟文、陈瑞轩。三堡镇炮竹厂的法人代表是龚昌、厂长是谢松庆、安全员是龚思明。一直以来,三堡镇炮竹厂均存在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违规组织生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现象。

    2013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培良在三堡镇炮竹厂内违规检修自动插引机时,不慎导致工房内的炮竹引火线、炮竹半成品燃爆,造成梁旭芬等13名工人当场或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和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昌等12人违规按出资额分包、转包投资三堡镇炮竹厂的生产线和出租工位后,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烟花爆竹。被告人龚昌、谢松庆分别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厂长,对生产、作业负有主要的管理职责,被告人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引发爆炸,被告人赵振邦、冼献文、李培良违规分包投资,在各自组织生产过程中,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被告人龚昌、谢松庆、李培良、赵振邦、冼献文对重大生产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龚思明作为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职责,导致安全管理混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被告人在组织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3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分别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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