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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冒充伤残军人骗取抚恤金十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09:20:39


    本网讯(兰珊)  明明是个地道农民,却伪造证件冒充革命伤残军人,到民政部门骗取抚恤金,为捞钱而异想天开的村民因触犯法律,最终为自己的诈骗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全额退赃,还被判刑并罚金5万元,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维朋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6年5月出生的王维朋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维朋利用其伪造的“革命伤残军人评残登记表”、“评残医务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等证明材料,十年间到民政部门共计骗取军人抚恤补助金50013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今年3月7日,王维朋诈骗案发被警方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11月1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王维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民政部门对王维朋假伤残证明的处理意见、七级伤残军人王维朋伤残金发放记录、某部队致民政部门函、王维朋评残登记材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维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军人抚恤补助金500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维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朋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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