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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他人身份信息骗领借记卡再出售 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7:47
本网讯(张军伟 宋普) 通过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的扫描件,然后提供给“下线”,“下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到银行办理借记卡,最终将借记卡高价出售给他人,用于消除交通违章扣分。整个环节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 12月19日,陕西省扶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购买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案件,判处被告人王金伟、贾小华、高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均判处相应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金伟从网上以20元至30元的价格,大量购买有驾驶证的人的身份证资料。结识了被告人贾小华后,两人约定,由王金伟提供他人身份证资料,贾小华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每办理一张王金伟支付贾小华320元至330元。2014年2月底到3月初,被告人贾小华先后三次骗领中国邮政银行借记卡23张。 为牟取更大利益,贾小华联系上被告人高帅。两人约定,由贾小华提供他人身份证资料,由高帅到银行办理信用卡,每办理一张信用卡贾小华支付高帅140元。其中贾小华、高帅共同到银行骗领借记卡5张,被告人高帅一人到银行骗领借记卡43张。 贾小华、高帅将办理的借记卡交给被告人王金伟手中,王金伟在网上联系专门为别人在“好易机”(一种可自助处理交通违章、生活缴费等的便民终端设备)上消除车辆违章积分的“网络黄牛党”,再以400元至750元不等的价格将办好的卡贩卖出去。 扶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伟、贾小华、高帅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使用非法获得的他人身份证资料在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王金伟骗领信用卡59张,数量巨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2张,数量较大;被告人贾小华骗领信用卡71张,数量巨大;被告人高帅骗领信用卡48张,数量巨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0张,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故判处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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