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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合同诈骗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11年
发布时间:2014-12-09 11:02:09
本网讯(曹友喜 蔡吉峰) 男子以虚假的营运协议书骗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同时又在银行连续办理四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用于平时自己的高消费。2014年12月5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2年8月30日,淮北市通亚公司(赵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合同,代理销售该公司的“乘龙”牌自卸车。在代理销售期间,被告人违反规定自己使用一辆自卸车用于运营,后被某公司发现,此时被告人谎称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让冯某某出面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交纳25900元保证金的方式从某公司购买一辆“乘龙”牌自卸车。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提供虚假的营运协议及运营计划指使冯某某与蒙城县某信用社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协议,车贷259000元分期付款,两年还清,再由某公司给该信用社提供反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一直使用,不偿还购车款。后经某公司报案,案发。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于2010年6月8日至2012年9月14日,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办理四张信用卡,自办卡后开始透支,银行以电话、短信、信函和上门催收等形式进行催收,被告人均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拒不还款,后为了躲避银行的催要,故意更换手机号码。截止到案发时间,被告人赵明共恶意透支687618.4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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