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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市负债累累 男子诈骗百余万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4-12-04 11:28:39


    本网讯(曹友喜 陆前进)  由于超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还借款故意增加信用卡信用额度,恶意透支,并利用已抵押的房屋再次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高达百余万。2014年12月1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宝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1039065.43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杨宝华的妻子刘某某(已死亡)用其位于蒙城县城关镇的房产作抵押,从蒙城县某信用社贷款40万元,期限4年。随后,两人以虚假的供货协议将贷款转入到被告人杨宝华的帐户使用。此后,在本息没有归还,明知无权处置该处房产的情况下,2013年4月10日,两人又以此处房产作为抵押与被害人梁某某等三人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骗取三人60万元。

    2013年2月,被告人杨宝华在蒙城县某银行申请一个白金信用卡,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恶意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4月30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284884.93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拒不还款。被告人在其妻子刘某某死后,通过模仿女性声音,冒用妻子的名义,通过妻子所持信用卡银行的客服中心对该信用卡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15万元。申请成功后,被告人于当日赶往蚌埠,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套现148780元,后又多次持卡在蚌埠市一些酒店、超市刷卡消费。2014年2月6日,又通过POS机上刷卡套现22000元,并将所套取的现金汇入其前妻的账户上,期间共恶意透支本金154180.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宝华使用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故意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宝华对信用卡诈骗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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