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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人用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内信用卡取款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17 16:35:42
本网讯(彭振林 陈力) 见他人取款后将信用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遂冒用他人的名义取出 现金据为己有,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张寒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13时左右,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园林支行的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后,将其信用卡遗留在ATM机上离开。13时45分,被告人张寒到该支行ATM机上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刘某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遂冒用刘某的名义取款14000元。张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案发后,张寒的亲属主动将14000元退给刘某,刘某对张寒表述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寒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寒的亲属在案发后能主动代其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寒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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