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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对邻里“下黑手” 瘾君子多次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9 10:42:20
本网讯(邓敏 杨良超) 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开销,竟屡次对同村邻里“下黑手”实施盗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祝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80后”被告人梁祝华因吸毒成瘾,为筹毒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14年5月6日晚,被告人梁祝华窜至同村杨某住宅内实施盗窃,盗得两个汽车电瓶和一台神电牌变频机(经鉴定,两个汽车电瓶中,100安的价值人民币150元,150安的价值人民币200元;变频机价值人民币49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44元),作案后,梁祝华将盗得的两个汽车电瓶卖给了某废旧店,获赃款人民币300元;变频机则藏在其自己家中。当月12日晚,被告人梁祝华再次窜至杨某房屋内实施盗窃,盗得两罐花生油(每罐1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作案后梁祝华将盗得的花生油拿到邻村,用花生油向一个花名叫“瘦冰”(真实姓名不详)的男子换取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同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梁祝华窜到村屯路口附近,用剪刀撬开电动车前盖并剪断电线的方式,将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鼎超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3元)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的电瓶拆除,拿到废旧店出售,获赃款人民币150元。当日下午梁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怀疑是被告人梁祝华盗窃,遂去到梁祝华家要求将车退还,后来梁祝华的家属将电动车退还给梁初志。 综上,被告人梁祝华共盗窃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227元,销赃得款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祝华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杨某、梁某财物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祝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祝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并且是因为吸毒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祝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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