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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面包车流窜偷柴油 三“油耗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12-18 16:00:31
本网讯(黄河清) 三个外地无业男青年合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一路流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伺机盗取财物,结果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栽了”。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齐齐领刑受罚。 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韦启昌文化程度都很低,两个是小学文化,一个是初中文化,案发前均处于无业状态。其中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嵩山(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杨广项(南宁市邕宁区人)、韦启昌(南宁市邕宁区人)经合谋后,2014年8月6日凌晨5时许,他们驾驶一辆面包车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定福村古现屯广西都安崎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趁四下无人之机,由杨广项负责撬开搅拌车、泵车油箱盖盗取柴油,韦启昌将盗得的柴油搬上面包车,梁嵩山在外接应放哨,三人合伙将该公司5辆搅拌车和2辆泵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得手后,三人驾车离开现场,并将盗窃得的柴油卖给他人,获赃款3000余元。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3985元。 归案后,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以及被告人韦启昌的妻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39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韦启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议,互有分工,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梁嵩山等三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嵩山、杨广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韦启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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