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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结伙多次盗窃挖掘机上财物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12-17 11:24:29


    本网讯(廖长春 林峥嵘)  12月1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专门盗窃挖掘机财物案,以被告人刘华亮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华亮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本案被送入监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华亮光伙同李某(已判决)、“小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轿车至福建省泰宁县、建宁县、清流县多次盗窃挖掘机上电脑主板、显示器等物品,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4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华亮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4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华亮光盗窃数额巨大并具有累犯情节,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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