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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一人掩护一人偷手机 窃贼领刑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12-18 10:16:21
本网讯(肖鹰) 在网吧上网时,很多人习惯将手机随手放在桌子上,不想桌面上的手机却成为毛贼的觊觎之物。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将网吧偷手机的被告人刘明华第三次送进牢房。 2014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明华和刘某(在逃)一起来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一网吧,发现被害人董某某正在上网,手机放在电脑左手侧。尔后刘明华坐到董某某右侧椅子上,刘某则走到董某某座椅的左后侧蹲下。刘明华见机与董某某交谈,刘某趁机伸手将董某某的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4904元。 2014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明华和刘某驾车来到江西省万安县凤凰路一网吧,发现被害人郭某独自上网,刘明华即走到郭某身后,将自己未熄灭的烟头丢到郭某的座位底下,然后拍拍郭某,要求郭某帮忙踩灭烟头。在郭某回头起身之时,刘某趁机将郭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32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明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4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同时其还几次因实施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刘明华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全部退清了赃款,并主动交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又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明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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