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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抢劫他人手机助力车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16 15:49:20
本网讯(邓敏 杨良超) 为获取不义之财,辍学少年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但最终在家人的劝说下悬崖勒马,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6月30日23时许,年仅16岁的被告人小辰驾驶摩托车搭载姚某(另案处理)由桂平市城区往金田镇方向行驶,至桂平市南木镇桂金公路樟村路口附近时,因发现方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载吴某从后方超车经过,被告人小辰与姚某商议后决定对方某、吴某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小辰伙同姚某驾车超越方某和吴某后将二人拦停,小辰即下车采取勒脖子、殴打的方法对二人进行威胁,分别抢去吴某的人民币2.5元,抢走了方某的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18元)和大隆牌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70元)。得手后,被告人小辰和姚某分别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小辰在其母亲的劝说下表示愿意投案,随后其母亲电话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民警随即赶到被告人小辰家中将小辰带回公安机关,并依法提取被抢的摩托车。小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后,被告人小辰的家属代退赃款2.5元。 在审理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小辰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后来经常去游戏机室玩,性格内向,脾气不好,不听从家人的教育。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辰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辰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辰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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