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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驾车肇事致死一人自首赔66万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22 14:16:07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工程师,本应遵纪守法。然而,某在建高速公路营山项目段工程师,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反而害怕担责逃离现场。得知对方受伤严重时,他才报警并返回现场,伤者却已不治身亡。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工程师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赵中亮今年30岁,大学文化,系某高速公路营山项目段工程师。2014年5月9日10时50分许,赵中亮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轿车从营山县安化乡向新店镇方向行驶。上午11时许,该车行至新店镇9村2组路段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王某会车相撞,导致王某倒地受伤。赵中亮见状,即驾车离开现场。当赵中亮将肇事车停在新店镇供电所门口时,史某发现其车辆受损,说“你发生事故了,车子都撞烂了。”后赵中亮与史某一起返回事故现场,拨打了120、110求救和报警。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时,王某已死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当天,赵中亮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鉴定,王某之死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认定,赵中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后,赵中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66万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2014年11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中亮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赵中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中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中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了谅解,同时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赵中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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