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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高中生与女友吵架后抢劫路人发泄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11:08:14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在校学生,本应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然而,一在校中学生,与女朋友吵架后,为了发泄心中的郁闷情绪,竟然抢劫单身过路女子。2014年12月4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名中学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程某是营山县某中学的高中学生,家住营山县消水镇。2014年1月29日,年仅15岁的程某与女朋友吵架后,心中郁闷感到无处发泄。下午六时许,他在营山县消水镇蓬山村2组门槛石电站北面的山坡上,看见单身女性张某独自在小路上行走,便从后面将其抱住,采用捂嘴、卡脖子的方式将其挎包抢走。因担心被人发现,程某将挎包丢至半山腰处的偏僻小路上。惊魂未定的张某回过神来后,跑到辖区派出所报了警。几天后,程某到其丢包地点找到挎包,将包内一部索尼手机拿回自己使用,然后将挎包扔到半山腰的粪坑里。警方经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于2014年2月27日上午,将正在学校读书的程某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48元,警方将该手机发还了受害人。张某得知嫌犯仅有15岁且还是在校学生时,感到十分吃惊,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她对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11月27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营山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还希望继续回学校读书,如果读不成高中的话,读职高也可以。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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