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议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以人民法庭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作用说开去 作者:刘磊 发布时间:2014-12-10 11:37:4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1]。”这种“可怕的现象”,源自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放大效应”,这使得司法公信力建设,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而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基础中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直接,其审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为密切,因此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要求最为迫切、感受最为直观。发挥人民法庭司法便民的独特优势,让人民群众由衷感到诉讼权利在人民法庭能受到公平对待、合法权益在人民法庭能得到有效维护,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和温暖,这既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需要,更是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和内容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司法公信力[2]”简言之,就是司法赢得信誉的能力和公众依赖司法的程度,是一种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良性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从权力运行的维度看,司法赢得信誉的能力,是以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为基础的,它要求从司法机构的设立、裁判行为的进行、司法结果的产生,都必须讲求信用,具有使公众产生信任的能力;从受众心理的维度看,公众依赖司法的程度,是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众能用心体验司法的价值,感受司法的精神,认可司法的权威,继而达致信赖司法的程度,并积极主动地履行司法裁决,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从两个维度的分析,既表明司法本身追求正义的重要性,也揭示了其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的必要性。 (二)司法公信力包含的内容 根据对司法公信力的界域,我们知道司法公信力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赢得信誉的能力,二是公众信赖司法的程度。而信用又是信誉生成的基础,信任又是信赖生成的基础,所以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分为两个方面,即:信用基础和信任基础。 1、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主要在经济领域使用。[3]司法领域的利益预期,本质上乃是对司法公正的预期;司法信用的根本其实就是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关键不在于司法如何作为,而在于公众如何感受。而如何使公众通过司法活动感受到“公正感”。社会心理学认为,“公正感”一般包括3个方面,即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和互动公正。[4](1)分配公正,主要是指对分配结果的感受。在司法活动中,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实体公正,即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它既包括认定事实正确,也包括适用法律准确。(2)程序公正在司法活动中意味着具有一整套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程序和措施,并主要决定了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并帮助裁判被理性接受。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裁判的规范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终局性。(3)互动公正在司法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法官的职业礼仪,当事人是否受尊重,诉讼提示是否到位以及诉讼程序变更是否及时告知等等。 2、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5]从这个角度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其实就是公众在信赖司法上持有的信心,是一种心理态势。这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应当建立在认知、感情和参与的基础上,并继而形成认知信心、情感信心和参与信心。(1)认知信心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信心,是公众对司法信任的知识基础。如果没有公众对司法的科学认知,即使对司法裁判无异议,也只不过是盲从,是一种基于对法的不了解而产生的消极恐惧基础上的消极的感情,而不是理性自觉基础上对司法的肯定信任。[6]这种认知还带有一种对司法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2)情感是主体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它既可以表现为对客观对象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崇敬,也可以表现为对客体对象漠不关心、厌恶、怀疑、疏远和鄙视等[7]。如果民众对司法抱有怀疑、厌恶的心理,就不可能产生对司法的信任。(3)参与信心,是民众对司法信任的意志因素。一方面,作为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积极质证、积极陈述、积极辩论,使法庭调查尽可能接近真实事实,促使法官准确适用法律,进而达致司法公正,也就是经济学家所分析的获益状态。另一方面,其他社会公众通过其他方式积极参与司法、反映民意、监督司法,同样能够建立起对司法的信任。 二、当前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一)当前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人民法庭的接触和了解。因此,人民法庭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但当前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的现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活那样的问题。 1、法院的体制性权威没有得以实现。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中的基层,其职能凸显出严重的工具化和地方化,这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严重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导致人民群众和社会降低了对法院和法官发了文书的尊重和信赖。 2、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人民法庭同时接受地方行政管理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有的地区行政管理的方式甚至吸收了审判监督。这就造成了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因此有事就想到找法院领导,找政府反映,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3、法官素质良莠不齐。在基层法院,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绝大部分都被充实到法院机关,因此被选派到人民法庭的法官很少是真正法律专业出身,为了充实法庭力量,多数法庭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加之法官的待遇不高,地位较低,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不高,专业思想不牢固,最终导致法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造成当前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分析 作为人民法院基层中的基层、基础中的基础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社会的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 1、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 (1)部分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有正式政法编制人员且具有法官资格,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人较少,除去领导和从事综合业务工作的之外,一线办案人员更少,因此被配置到人民法庭的法官可以说是少之又少。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法官不多,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在他们身上依然存在着专业基础薄弱、业务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司法理念和技能与司法内在规律的发展不相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和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有不少的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不深厚,对社情民意的把握不够,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极为欠缺,使得在司法活动中机械理解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注重实体处理而不注重办案效果,注重纠纷的形式解决而忽视了实质问题的处理,如此就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3)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各级法院每年都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成效是有的,但司法腐败之风依然存在。极个别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吃、拿、卡、要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使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更有些法官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普通干警中,更是出现在很多领导干部身上。虽说现象是个别的、情况是少数的,但不得不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成千上万普通群众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记在心里的腐败,腐败在老百姓心里落了根,老百姓心里有了疑,这样还如何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更是无从谈起。 (4)司法程序公正有待提高。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部分法官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实体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可实际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正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保证老百姓的基本人权,更有助于形成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认同和信任。但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歧视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行为随意、偏袒失公;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合,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形如虚设;个别法官缺乏时间观、质效观,案件不到审限坚决不办,甚至非正常超审限办案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个别法官裁判后不对当事人答疑解惑,不进行判后释明等等。这样的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要知道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受到质疑,这将会极大的损害司法公信力。 2、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 (1)群众法律意识观念淡薄。部分群众的老观念“自古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偏见。加之社会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在一些地区不够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缺失的法律文化,导致群众往往以粗浅的、感性的认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化的程序感到十分排斥和不解。一旦出现败诉后果便怀疑是否司法腐败,便迁怒存在司法不公,轻者申诉上诉、重者恶意上访、甚至暴力抗法。 (2)司法宣传普及工作滞后。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时期,法院宣传工作明显加强,但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宣传、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宣传、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明显尚不够深入,公众对法院改革措施缺乏认识、对法官办案流程无法了解,都会影响法院、法官具体工作实践,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老百姓旧有思想就是觉得只要自己有理就该赢官司,而这样的传统思想往往导致他们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这不会让他们理解法院、认可法官现有的办案模式,更不会让他们信任司法。 (3)司法体制自身有待改革。司法体制弱化往往造就不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而目前司法体制自身弱化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模式行政化。据统计,多数法官认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干涉过多,大部分法官认为监督多头,个案监督、事中监督、以监督名义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浓重的行政色彩,不仅使办案法官具体办案还要接受层层审批,无法自主办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突出,还使得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无视审级制度,二审终审无法实现。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法院的人事、财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无法超脱地方利益最为影响司法环境。人员配置,经费拨款受制于党委政府,必然使司法依附于行政,导致司法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是司法活动功利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上门揽案等现象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司法环境。 三、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之路径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限度的信任和认可。 (一)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打牢司法公信的思想根基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和核心所在。法院干警只有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司法为民思想,增强法院工作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互动,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一是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使社会公众从司法活动中,感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国家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二是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做到既严格公正司法,又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及时回应社会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衡量和社会公众的评价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司法方式与工作作风,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公正、文明的形象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 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使司法工作更加具有亲和力和公信力。 (二)改进办案方式,完善司法公信的方式保障 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是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升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它要求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制,改进司法办案方式。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把规范司法的要求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二是确保办案质量,树立司法公正权威。司法是否公正体现在案件的质量上。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确保办案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害无辜,严防办案事故。三是优化办案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有强化效率意识,以司法办案的高效率,力促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强化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司法为民形象 法院干警队伍是确保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司法机关应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司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坚定法院干警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守职业信仰,强化职业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记职业使命。三是要全面提高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自身的抗腐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2、规范司法行为。司法主体、司法方式、司法过程、司法结果,这是司法行为的四要素。规范司法行为,就要做到人本司法、规范司法、效益司法。要加强司法行为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公平、文明与廉洁。 3、加强干警队伍的素质建设。要在司法机关注入新生力量、活性力量,提高进入法院队伍的门槛,加快进行新老接替的转换。一是要着力提高干警的学习力、创新力、执行力。通过学习培训,参加组织辩论赛、知识竞赛等途径来提升干警的能力。二是强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地提高干警的文化素质、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岗位技能和群众工作能力。 (四)积极增进与公众互动,强化公开,打造公信形象 增强司法公信力,不仅要使正义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形式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使社会公众参与法院司法活动,在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增进对法院干警的信任。而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消除群众对“暗箱操作”的担心。 1、坚持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和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法院的性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执行制度及立法解释、案件管辖、立案标准、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收费办法等内容。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让民众零距离感受到司法权威,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2、坚持公开听证制度。在保守审判机密的前提下,扩大执行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公开进行听证处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及新闻记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对偏远地区、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在当地召开听证会。使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理解,做到阳光下司法。 3、坚持巡回法庭制度。巡回法庭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偏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等问题。巡回法庭制度的推行体现了立法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体现了新形势下法院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意见的主要途径,法院在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实现法院与媒体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五)强化监督,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在法治社会,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工作透明度,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1、内部监督。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分工负责制度。二是完善办案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强化法官责任意识。三是建立干警司法档案,将干警司法情况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司法行为。对司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司法行为的好坏进行考核评估、动态管理,形成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 2.外部监督。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开展审务公开等,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大众更好的了解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更好的监督法院的工作。三是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挥好诉讼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出现的法律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积极为人民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提供指导和支持,推进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积极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要发挥法官普法优势,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在司法工作中,要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落实人民利益的途径。 【注释】 [1] 长平:《谁让司法不被信任》。 [2] 张卫平:《司法公正与外部评价的不对称性》,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 [3] 19世纪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约翰•穆勒曾毫不讳言地指出:“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取决于他对盈利的预期。”见[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赵荣潜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5页。 [4] 周浩、龙立荣、王燕、王忠军、吴怡、柯善玉:《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互动公正影响效果的差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心理学报,2005年37卷第5期,第687-693页。 [5]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6] 叶玉秋、李燕山:《论司法公信力之塑造——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预设与实现》,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27页。 [7] 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