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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法院已经审判的事实能否另行起诉
作者:关长征 李元成   发布时间:2014-11-12 16:56:36


    【案情】

    高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杨某承担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高某的所有家产其中包括50平方米的住宅楼均由杨某继承。之后,高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解除与杨某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杨某将房屋等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解除了高某与杨某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并判令杨某将争议房屋返还给高某。判决生效后,由于高某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被其在南方居住的侄子接走,一直在南方居住,法院判决返还的楼房也一直由杨某居住。现高某到法院要起诉杨某,要求杨某归还楼房。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告知其重复立案不予受理,其可直接申请执行。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当事人对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的事实另行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里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

    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一个诉讼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讼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来自于诉讼系属的消耗。任何诉权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讼争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如果一个诉已经被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被再次提起。同一起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既包括不得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也包括不得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如果法院对一个诉请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或法院不得重新审判。

    在本案中,高某的诉讼请求已经在第一个诉讼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法院已经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高某,并判令杨某返还房屋,高某只需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其权利就可以了,无需再通过一个单独的诉讼来重复进行。

    (作者单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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