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姜绍华 余婷) 炎热的夏天人们都轻装上路,爱美的女士更是大秀身材。一些犯罪分子也乘着炎炎夏日打起抢夺他人黄金项链的主意。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三、席志抢夺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邹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席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人邹三和席志两人共谋,商议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具体分工为:由席志骑行邹三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搭载邹三,邹三负责抢夺,所抢赃物由两人平分。于此期间,被告人邹三伙同他人采用类似手法作案。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席志骑行蓝色“雅马哈”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邹三从贵溪市来到弋阳县寻找作案目标,骑至弋阳县“三桥”路口时,两被告人见被害人江某搭乘一辆黑色摩托车,脖子上带着一条黄金项链欲施抢夺。被告人邹三乘被害人不备,一把夺过黄金项链后逃窜。采用类似手法,被告人邹三伙同席志抢夺共四起,财物经鉴定价值14090元;被告人邹三伙同他人抢夺两起,财物经鉴定价值114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三伙同被告人席志利用机动车共同抢夺他人财物四次;伙同他人抢夺财物两次,财物价值255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席志伙同被告人邹三利用机动车共同抢夺他人财物四次,财物价值14 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席志具有坦白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