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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一夜三次从车窗伸手抢夺女子包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10 09:59:33


    本网讯(漆常青 雷娟)  无业男子夜晚从行驶中车辆的副驾驶窗伸出手,专门抢夺独行的女子。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决被告人陈学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被告人姚小满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学国、姚小满商议驾车抢夺财物。2014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学国、姚小满驾驶一辆小客车从奉新县来到高安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谢女士独行,两被告人紧随其后,当行至凤凰一路“三毛烧烤店”路段时,被告人姚小满开车慢行,被告人陈学国从副驾驶车窗伸手出去,乘谢女士不备,抢走被害人谢女士的一只挎包。两被告人加速驾车逃离现场。被抢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挎包价值180元。

    当晚,两被告人继续搜寻抢夺目标,用同样的手段,抢夺被害人梁女士和吴女士的背包。梁女士的包内有现金900余元、三星牌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梁女士的手机价值4455元。吴女士的包内有现金400余元、型号为7568三星牌手机一部、狄菲女夹包一只等物品。经鉴定,吴女士的手机价值538元,凯狄欧牌挎包和包内的狄菲女夹包价值共2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学国退赔赃款960元给梁女士,退赔赃款400元给吴女士。

    另查明, 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姚小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国、姚小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三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姚小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学国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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