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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认售票员起争执 女子“动口”咬伤人被诉
发布时间:2014-12-04 09:39:13


    本网讯(裴玲 章镇荣)  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由被告涂英赔偿原告宣月医疗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00元。

    2014年1月6日,被告宣月将一辆电动车交给横峰县客运站的一名售票员进行托运,被告宣月支付了运费200元,未收取票据。因当天班车满员无法托运,被告便告知售票员第二天托运。第二日,原告在站点售票,被告误以为原告是昨天的售票员,便要原告帮其托运电动车,因原告不知情,便要求被告交纳托运费,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原告的左手手指被被告咬伤,原告项链被扯断。2014年1月9日,横峰县公安局对被告宣月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400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为是否收取托运费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未能冷静处理,造成原告受伤及其他损失,承当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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