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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流浪狗咬伤状告店主被判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2:14


    本网讯(陈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庆远镇的袁庆壮到一门店购买机油时被一条流浪狗咬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门店业主告上法院,11月17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袁庆壮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7日下午2时50分左右袁庆壮到庞东辉家庭开办的《宜州市永平农机配件部》购买机油,当时被告妻子刘艳叫袁庆壮在门面柜台前等侯,刘艳到店内取机油给袁庆壮,袁庆壮付款后,走离门店3米左右时,突然有一条脏污的狗从一辆小货车的车底冲出来要咬袁庆壮,袁庆壮立即跑离,但该狗仍追咬袁庆壮,刘艳还拿扫把帮赶打这条狗,这条狗逃离后,刘艳还问袁庆壮挨咬伤吗?袁庆壮回答说没有什么事,挨咬对脚后跟踝关节处,只有点血印没出血。袁庆任拿着机油骑着摩托车离开了门店。下午17时50分左右,袁庆壮来到《宜州市永平农机配件部》的门面,与庞东辉协商关于被狗咬伤的事宜,要求庞东辉带自已去防疫部门打防疫针,并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店主庞东辉以该狗不是其家饲养和管理的,这是一条流浪狗,拒绝了袁庆壮的赔偿要求。袁庆壮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指挥中心指派宜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两民警到场处置,经派出所两民警搜索那条咬人的狗,后在大街上发现了那条狗,正在大街上闲逛(民警还照下这条狗闲逛的照片)。民警经组织双方协商未果。袁庆壮于当天下午19时到宜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了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1973.2元。为此,袁庆壮将庞东辉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已的各项经济损失397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在被告开办的门店购买机油时被一条狗咬伤,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条狗是原告所饲养或者所管理的动物,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在被告门店内被狗咬伤的事实。根据目击证人证言,原告是在买好机油后,走出被告门店3米左右时,突然被一条脏污的流浪狗从一辆车下冲出追咬原告,原告在门店外被狗咬伤这一事件的发生,被告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应不属被告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1973.2元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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