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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挡道影响搬物车主被咬耳朵 咬人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09:38:31


    本网讯(兰珊)  轿车增多,停放成了社会问题。某小区居民因停车妨碍他人搬运东西而被行人指责,双方发生争吵并互殴,结果在打斗中车主被对方咬掉一块耳朵,前来帮场的车主岳父也被打伤,咬人者伤害他人身体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咬人者、被告人高常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9月出生的高常熙系该县某公司职员,初中文化。2014年2月8日20时30分许,高常熙与妻子张某到住在县城某小区家属院的岳父张某某家帮忙搬运物品,因在此居住的崔某放的轿车堵路影响搬运,高常熙遂与崔某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在殴打过程中,高常熙将崔某的左耳部咬伤,致崔某左耳上段有一3.5×1.5厘米耳轮缺失,构成轻伤二级。后崔某的岳父尹某赶到现场帮腔,高常熙持木棍向尹某头部击打一下,致尹某面部软组织创口5.7厘米,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者随后赴医院治疗。

    经受害人报警,7月4日,高常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8月1日被取保候审。8月1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常熙的亲属与二被害人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常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常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常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高常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临沭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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