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芳 侯玲) 半夜睡觉遭虫咬伤后感染,男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1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大牛医疗费1001.79元、交通费120元及误工费397.46元。
2013年2月26日,原告胡大牛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购买一份意外伤害好运来卡,保期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免赔额100元,90%赔付)。2013年6月7日晚,胡大牛正在睡觉,突然,一阵疼痛从脚趾传来,他发现自己右足部第二指关节不知被何虫叮咬,便用清凉油擦后继续睡觉。第二天早上便发现右脚红肿疼痛,走路吃力不方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其要求到指定的焦作市人民医院医治,先后共用医疗费人民币1213.10元,被告收到原告书面相关理赔资料后,以虫咬意外伤害划归疾病范围为理由拒赔,后原告向被告索赔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寿焦作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被上诉人胡大牛遭虫叮咬致右足感染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符合该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胡大牛的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