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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儿逗狗被咬伤起诉索“整容费”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11-20 10:42:49
本网讯(陈娜) 近日,江西省瑞昌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原告因被狗咬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439元,但对其要求的“整容费”,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依法未予以支持。 今年8月份某日,三岁的原告在被告家门口玩耍,因逗被告家狗而被其咬伤脸部,经防疫站诊断为伤情三级。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二千余元。原告法定监护人为此向单位请假照顾原告。因被告就赔偿未能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毁容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法律框架范围内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原告的诉请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监护人误工费实为护理费,也依法予以认定。对其精神损失费,原告伤情不构成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定要件,故依法不宜支持。至于毁容赔偿费,原告未能提供其需要整容的相关证据,即使需要,也未实际发生,待其实际发生后也可另行主张。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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