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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停车场未装护栏 老人跌伤致残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4-12-03 09:42:16


    本网讯(裴玲 刘萍)  商场及其停车场、相关附属设施作为公共场所,应保证公众的出入安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永乐公司赔偿原告陈建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3 500元。

    2013年9月3日20时许,原告陈建军与家人从永乐商场停车场步行回家途中,因该停车场未安装防护栏,未安置路灯,致使原告不慎从停车场边缘跌落到停车通道上(高度约2米)。原告受伤后分别在横峰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伤情经南昌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六级。被告是永乐商场的管理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及其停车场、相关附属设施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对社会公众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永乐商场作为开放性的购物商场,配备了停车场便于群众购物,但确未安装防护栏,也未设置警示牌告示,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年逾七十岁,与家人一起同行不慎摔落,本人及其监护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比例可酌定为20%,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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