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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护栏断裂男子跌伤 水利局管理不善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6 13:48:38
本网讯(韦彪 韦文科) 一男子靠在河堤防护栏与朋友聊天时,突然防护栏的栏杆断裂,造成男子跌落受伤。事后,男子将该河堤管理部门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163元。2014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东兰县水利局因未尽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3年2月25日23时许,原告韦建合和朋友韦明沿着东兰县城河堤路散步,行至东兰镇纳坪路段(距东兰供电公司往西15米处),两人停下聊天。原告靠在河堤大理石防护栏时,护栏上的栏杆突然断裂并连同原告掉下至河堤坎上。韦明见状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原告被紧急送往东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股骨近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2、右肩关节脱位。 经查,事发河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单位是东兰县水利局。河堤大理石防护栏因年久失修而多处出现松动,被告因疏忽管理而未发现河堤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及时检修或设置警示标志。该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63元。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原告遂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东兰县水利局辩称,从事故现场看,防护栏的栏杆掉落,但石板还在,原告的身体在石板护栏内侧,60厘米高度的大理石防护栏足以遮挡一个人,如果没有外力作用,防护栏不可能自己脱节坠落。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应是爬上了防护栏,才导致栏杆断裂并同原告一起掉落。事发后,被告委托广西大学设计院对河堤进行荷载检测,鉴定结果为良好,说明被告管理的河堤防护栏不存在安全隐患。即使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安全常识,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总之,原告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东兰县水利局主张原告爬上护栏从而导致栏杆断裂并致原告受伤,该主张都是被告的主观臆断,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予采纳。广西医科大检测的地点并不是事故发生的河堤路段,其检测结果仅能证明部分检测过的河堤路段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不能证明事发路段的河堤护栏在事故发生时符合国家要求。同时,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身亦有过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东兰县水利局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28930元,原告韦建合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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