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古稀老人送锦旗 荷塘法院沁芬芳
发布时间:2014-11-05 10:04:37


图为刘奶奶和家人为法官送上锦旗

    本网讯(喻志强 徐传村)  11月4日上午,年近古稀的刘奶奶气喘吁吁地来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为民一庭韩涛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法律卫士,弱势护神”的锦旗。

    在法院办公室,老人家满怀深情地说:“我今天来就是为了感谢韩法官,感谢你们法院为老百姓培养出这样的好干部。他没有抽我一根烟,喝我一口水,每次来都热情接待,而且明辨是非、秉公裁判,以最快的时间结了案,为我们弱势群体主持了公道。”

    故事还得从40多年前说起。上世纪70年代初,刘奶奶与李某相识并结为夫妻后育有一女,婚后4年两人劳燕分飞。离婚一年多后,因为女儿的缘故,刘奶奶又再次搬到李某的住处,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刘奶奶在单位开具了复婚介绍信,并在房改时以夫妻名义用二人工龄折扣房款,共同购买了原属被告李某单位的公有住房,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但双方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且日益频繁,今年6月,刘奶奶再次向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住房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声称,原告刘奶奶一起生活并非自愿,不成立事实婚姻,故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说。眼看和自己生活四十多年的老伴要将自己扫地出门,身患疾病的刘奶奶既失望又气愤,手拄拐杖步履蹒跚的来到法院讨个说法。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经查实,虽然原、被告双方曾于197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随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三十余年。被告辩称一直不同意复婚,不承认与原告是夫妻关系,与调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共同购买原属被告李某单位的公有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复婚”后二人相处并不融洽,长期爆发矛盾,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坚决要求结束目前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原告刘奶奶与被告李某离婚;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价款给被告。

    法槌声刚落,刘奶奶号啕大哭,对着高悬的国徽深深地鞠了一躬后,仍觉难以表达感谢之情,遂连夜制作锦旗,第二天一早就送给秉公裁判的韩涛。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