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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坐客车摔晕致死 客运公司被判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11-11 09:34:09
本网讯(胡卿) 老人在乘坐客车时,因刹车惯性冲出数米当场昏倒,治疗一个月后死亡,其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4年11月11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一审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泰和县泰发交通公共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邹梅松等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448.8元。 四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告邹梅松之父邹天焱乘坐被告泰发公交公司的客车由苏溪镇向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坐在后排座位过道位置的邹天焱向车头方向冲,头部撞在发动机盖上当场昏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4年1月3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泰发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588.01元。 被告泰发公交公司辩称,客车紧急刹车致使邹天焱摔晕及住院治疗是事实,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死者邹天焱死亡时已满72岁,经治疗一个月后才死亡,交通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我公司仅依据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参与度进行赔偿。 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导致邹天焱死亡的参与度为40%。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死者邹天焱乘坐被告泰发公交公司所有的客车自苏溪镇前往泰和县城,自邹天焱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运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由于被告泰发公交公司驾驶员在客车行进途中采取刹车制动措施,致使车上人员邹天焱摔倒受伤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被告泰发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邹梅松等4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依法享有向被告泰发公交公司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权利。经司法鉴定,车祸伤对导致邹天焱死亡的参与度为40%,因此,被告泰发公交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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