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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多人强迫交易并敲诈勒索 一男子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4-12-02 09:47:58
本网讯 11月2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姚全利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9月4日至2010年10月4日,姚全利在孙旭(已判刑)指使下,伙同田志伯、白志刚、白志臣、徐永彦、白雪玲、任文学(均已判刑)在辽源市筑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荣乌高速五标段(徐水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以拦截该工地送料车相要挟,迫使该公司以每方山皮土13元的价格签订送料协议,给该公司运送山皮土28020.50方,强迫交易金额为364254.20元。 2010年9月底至2011年5月间,姚全利在孙旭(已判刑)指使下,伙同田志伯、白志刚、白志臣、秦同文、孙杰、高洋、韩栋、徐永彦、白雪玲、张洪波(均已判刑)在荣乌高速五标段以拦截送料车辆、对施工人员进行恐吓、砸毁工程车等手段,强行向辽源市筑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山索要山皮土协调费共计102.06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2010年10月16日,白志刚为协调因施工造成的噪音、污染支出补偿费2000元,2010年11月至12月21日间,田志伯支出协调村民补助费76600元。 根据被告人姚全利参与作案时间的长短,确定敲诈勒索数额为551400元。鉴于被告人姚全利于2013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姚全利检举揭发王保全贩卖毒品的犯罪,有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姚全利退赔吉林省筑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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