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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富济贫”敲诈勒索他人钱财 三村民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05 16:18:21


    本网讯(邹建长)  为村公共利益考虑,三村民“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触犯刑罚。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有荣、王冬宝、陈永华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饶青山、陈有、林中铭向县林业局申请进行对将乐县万安镇福匡村上塘自然村“大坑仂”山场中两片杉木工林山场林木采伐。得到许可后,三人遂进山采伐。在采伐过程中,上塘村村民陈有荣、王冬宝、陈永华等人以山场生产会影响道路和水源为由向饶青山、陈有、林中民索要十余万元。饶青山为了顺利生产,通过和陈有荣、王冬宝、陈永华等人谈判,最终通过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钱分两次转入陈有荣的银行账号。陈有荣、王冬宝、陈永华等人拿到八万元钱后,陈有荣分两次将8万元钱平分给上塘自然村村民。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陈生荣、王冬宝、陈永华主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饶青山8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向将乐县公安局退出了违法所得款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有荣、王冬宝、陈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饶青山、陈有、林中民正常的采伐生产会破坏道路和水源相要挟,强行索要赔偿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减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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