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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他人与自己争女朋友为由勒索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1 15:17:09


    本网讯(王国祥)  广西宜州市男子韦冬以他人与自己争夺女朋友为借口,伙同两个“兄弟”敲诈勒索他人要得现金5000元。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冬领刑受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韦冬伙同陆平阳(已判刑)、覃作证(另案处理),在宜州市祥贝乡中路村一卖猪肉的摊点前拦住被害人贲某,覃作证、陆平阳以贲某与韦冬争夺女朋友、盗窃韦冬的摩托车为由殴打贲某。后覃作证、陆平阳、韦冬三人向贲某强行索要得现金5000元,在贲某凑钱期间,韦冬负责看守贲某,后韦冬分得1000元。

    案发后,覃作证主动退赔了5000元给贲某,贲某对覃作证、韦冬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覃作证、陆平阳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冬邀覃作证与其一同向贲某讨要说法,并负责看守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韦冬没有参与确定敲诈贲某钱款具体数额的行为,亦未参与殴打贲某,其所起的作用相对覃作证、陆平阳较轻。被告人韦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韦冬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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