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忠强) 以他人抢走自己的女朋友和盗窃自己的摩托车为由,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韦冬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代价。11月20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韦冬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韦冬伙同陆平阳(已判刑)、覃作证,在宜州市祥贝乡中路村地兰屯覃某甲卖猪肉的摊点前拦住被害人贲某,覃作证、陆平阳以贲某与韦冬争夺女朋友、盗窃韦冬的摩托车为由殴打贲某。后覃作证、陆平阳、韦冬三人向贲某强行索要得现金5000元,在贲某凑钱期间,韦冬负责看守贲某,后韦冬分得1000元。案发后,覃作证主动退赔了5000元给贲某,贲某对覃作证、韦冬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覃作证、陆平阳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冬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冬邀覃作证与其一同向贲某讨要说法,并负责看守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韦冬没有参与确定敲诈贲某钱款具体数额的行为,亦未参与殴打贲某,其所起的作用相对覃作证、陆平阳较轻。被告人韦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