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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记者以曝光为由勒索钱财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4-11-26 15:16:58


    本网讯(王希玉 王娟 宋晓)  现今社会,骗子越来越多,行骗手段也是五花八门。一男子竟然冒充记者,以曝光不利情况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喜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将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喜勇,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河北邯郸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喜勇伙同他人于2014年元旦前后,在河北省馆陶县某机动车检测站,以环保检测不达标为由,向该站勒索现金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喜勇伙同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喜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喜勇伙同他人于2014年元月份,驾驶其别克“凯越”黑色轿车,携带索尼牌摄像机、清华同方牌电脑等工具,持“中国网络电视法律援助网新闻工作证”等假证件,在河北省馆陶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环保检测不达标准备予以曝光为由,向其索要了现金5000元。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黄喜勇持上述假证件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某村询问村民有关拆迁情况时,被该办事处干部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于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喜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

    据此,该院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喜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随卷移送作案工具别克“凯越”牌黑色轿车一辆、索尼牌摄像机一台、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黄喜勇退赔被害人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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