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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卷上百万元外逃 女子起诉索购地款
发布时间:2014-12-01 10:24:13
本网讯(涂乐) 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吴浩返还原告廖欣购地款30万元。 2013年,原告想在横峰县城找块地建房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吴浩。被告称其在横峰县虹桥东路糯禾垅村有块地可以转让其中一部分给原告建房,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以52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800平方米的土地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须向被告支付30万元,余款在被告清除土地上的青苗后一次性付清,双方办理。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天支付了3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将土地过户给原告,并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翻看案卷发现,横峰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三起以吴浩为被告的案件,起诉理由均系被告吴浩自称其在横峰县糯禾垅村有3000-4000平方米土地可以出让,收取各当事人土地转让款总额高达上百万元。被告吴浩收取上述款项后外逃,至今不知下落。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转让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批准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实为无效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的购地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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