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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污水处理设备不符地方标准遭退货
发布时间:2014-11-28 16:16:05


    本网讯(杨宪辉 兰旺 )  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却达不到地方标准,为此而遭受退货。日前,经过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调组织调解,一起因污水处理设备经过调试达不到地方标准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退货调解。

    2013年初,原告江西省同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声木业)向被告厦门天一合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合公司)购进污水处理设备一套,合同价格26万元人民币。安装完成后,同声木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天一合公司支付了13万元人民币的货款。但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经过多次调试却达不到作为林业大县、环保重县的铜鼓县的地方环保要求,当地环保局责令同声木业停业整顿十日,为此同声木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天一合公司多次上门调试,依然达不到设计方案中约定的处理效果,也不能达到铜鼓县环保部门的环保要求。为不影响工厂生产,同声木业另行购进新的污水处理设备,并要求与天一合公司解除合同,退回产品。但天一合公司以该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的污水处理效果能达到国家三级处理标准,并且设计方案为合同签订之前的初步设计方案,并不包含在合同中为由,拒绝退货。遂同声木业将天一合公司起诉至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天一合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的污水处理效果虽能达到国家三级标准但不能达到作为林业大县、环保重县的铜鼓县的地方环保标准,在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相冲突的时候应以地方标准为准。设计方案作为合同前被告天一合公司提供给原告同声木业的基础数据,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另行进行约定,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天一合公司退给原告同声木业货款人民币11.5万元人民币,搬回全部设备。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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