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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法院巧寻台阶调结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4-11-14 17:05:17
本网讯(郝伟 温霄玲) 近日,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两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5月28日,静乐县重点企业山西天柱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祥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两台设备核心内件的履行交付问题发生争议,天柱山公司将海祥公司诉至静乐法院,要求海祥公司赔偿其因未交付滤芯造成的各项损失近百万元,而海祥公司则认为其已将包括滤芯在内的两台设备整体交付给第三方公司,原告也收到了第三方公司的两台设备,其已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静乐法院一审判令海祥公司败诉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忻州市中院于2014年6月裁定本案发回静乐法院重审。 合议庭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积怨过多,矛盾尖锐激烈,如果案件处理不好,不但会引起当事人缠诉,而且该县重点企业花巨额购买的专利技术设备将可能因长期得不到专利技术服务面临停产困境,于是确定将调解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最佳方式。首先是利用通知被告应诉之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努力消除被告方的怨气,取得被告方的信任和理解,促使其亲自到案参与案件审理及调解。其次是庭审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不同意见,掌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第三是庭审结束后,通过短信、电话反复与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沟通协商,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积怨,另一方面根据案件事实、双方举证情况,指出双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遏制其诉讼利益膨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权衡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最终,经过法官长达八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面对面调解,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摈弃前嫌,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案调解协议内容已自动履行部分,其余协议内容正在积极履行中。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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