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6岁男生多次入母校盗窃财物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1-04 11:50:54
本网讯(李媛洁)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钦州一16岁中职学校学生丁某,为找钱花销竟多次偷盗自己母校宿舍和教室内的物品。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钦州市职业学校的学生丁某因无钱消费,持铁棍去到自己所在的职校的网络室二楼,撬窗入内盗走1号网络教室管理员工作室内的人民币200元。 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盗走人民币100元。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丁某去到该校第二膳食中心,撬门进入食堂的非食品仓库,将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公爵牌007型山地自行车盗走,并将宋某某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人民币150元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自行车归还宋家星。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26元。 2014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爬墙进入该职业学校内,持铁棍撬开该校3栋1号楼医务室窗户的防盗网,入内盗走办公室抽屉内的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继续爬墙进入该职业学校内,持铁棍撬开该校3栋1楼医务室窗户的防盗网,入内盗走办公室内的人民币100元,然后窜到该栋2楼基建后勤科,盗走黄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丁某很少与家人沟通,肯与同学及社会人员交往,交往人员复杂,结伴上网玩电子游戏。思想幼稚单纯,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参与盗窃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前后共盗窃了五次,属于多次盗窃,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另被告人归案后,配合办案机关将被害人丢失的公爵牌007型山地自行车追回,在量刑时亦可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丁某曾经在北部湾职业技术学习,也肯与同学交往。但是被告人确沉迷于网络,不思学业,为了有钱上网,而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盗窃行为。虽然说是因为其心智尚未完全形成,未能抵抗住网络的诱惑,但是,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人丁某自身对人生观、价值观的一种放任,对自己的人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且平常较少与家人沟通,致使家人无法了解其本质心里的变化。因此,希望被告人丁某能够通过此次的教训,认清楚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调整自己的人生方向,真正做一个对自己负责的好青年。同时也希望被告人丁某的父母亦能从重吸取教训,积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细心观察孩子的些微变化,及时的帮助孩子拔正人生方向,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青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