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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在超市门口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04 11:02:49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因一己私利通过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2014年11月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李芬在蒙城县板桥集镇某超市门口,采用并线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电瓶三轮车一辆并藏匿于其家中。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25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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