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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见他人车窗忘关“顺走”钱包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11:04:42


    本网讯(兰珊)  临时停车窗忘关,车内钱包被小毛贼瞥见“顺手牵羊”,车主及时发现、抓住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小笨贼“偷鸡不成蚀把米”,未占到便宜还获得了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永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9月出生的杨永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4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今年8月20日上午,杨永在临沭县城北郊一家工厂门口,看见刘某停放的轿车车窗未关,朝里张望竟发现副驾驶座上有个钱包!见财起意的他遂将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80元及价值200元的旧手机一部。杨永拿包后急走,车主刘某很快回到车边发现此事,急追并控制住了小贼杨永,追回了被盗物品,并将杨永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今年10月1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永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杨永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永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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