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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多次领刑 刑释男子非法持毒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03 13:38:54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王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适与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宾馆附近与黎某(另案处理)见面后,黎某交给王适一包用宾馆擦鞋布包裹的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王适接过后放入牛仔裤口袋中。王适离开后不久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王适身上查获用宾馆擦鞋布包裹的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4袋共计798片(净重78.76克)。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适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漏罪于2010年8月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78.7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适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于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能对被告人王适持有的麻果作出含量鉴定,而该麻果有可能大量掺假,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被告人王适非法持有的毒品认定为大量掺假的毒品为宜,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王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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