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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市男子砍杀计生干部案二审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4-10-27 11:16:17


何深国在庭上。

    本网讯(黄琼)  2014年10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深国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何深国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何深国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欲给其生育的第四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23日早上,何深国携带砍刀一把,驾驶摩托车于8时许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东兴市计生局工作人员,造成被害人招某、黄某汉当场死亡,韦某、黄某华、谭某及路过的律师梁某被砍伤。何深国在计生局办公楼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何深国因未能及时为其超生的第四个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持刀将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五名工作人员及路过的一名律师砍死、砍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被告人何深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其因琐事而持刀将两人砍死、将4人砍伤,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一审法院以何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8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何深国表示不上诉,后在其家属的要求下,在上诉期满前一天提交了上诉状。何深国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和采信的证据错误、量刑过重,同时还存在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上诉人何深国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与上诉状所列基本一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未认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准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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