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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面子”大学生因无钱盗他人财物被判罚
发布时间:2014-10-30 15:34:53


    本网讯(付建国)  大学生本应该好好学习,成为有用人才,可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爱慕虚荣,没钱就盗窃,等待的不仅仅是严厉刑事的惩罚,更多是人生永久的污点。2014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大学生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理达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吴理达系黑龙江大庆人,现就读于天津市某一高校,其思想狭隘,爱占便宜,还好面子。2014年7月初,其放暑假从学校返回大庆。虽然父母给其不菲的零花钱,但因其好交友,很快这些钱便被花光。由于其爱慕虚荣,自认为身上没钱,在朋友面前说话没分量,于是就暗地里想办法去整钱。

    经过多次采点,被告人吴理达于7月16日早晨6:50时,窜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大方盛商场一楼一陶瓷店内,将被害人邓某放置在凳子上的一台价值为1250元的iPad2平板电脑盗走,随后便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

    盗窃成功后,因没有被发现,便偿到盗窃的容易和好处,于是两周后的当天18时许,其又次来到正大方盛商场三楼一沙发软床专卖店内,将被害人关某放置在柜台内2041元现金盗走,赃款均已被其挥霍。被害人关某发现钱财被盗后,当即拨打110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吴理达的近亲属对二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诉讼中,被告人吴理达认罪服法,并表示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决心以后好好学习,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理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近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结合大学的表现,并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以盗窃罪对其作出单处罚金6000元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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