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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多次盗窃国家原油 4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9:15
本网讯(彭振林 徐建林)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李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兰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被告人张华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与李明兵(另案处理)相互勾结,预谋盗窃江汉油田原油。尔后,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和李明兵在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卸压力表、私装阀门、管线的手段,盗得该井场原油数袋。随后的两天晚上,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和李明兵邀约被告人张华中再次到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放该井场原油数袋(重约4.3吨)。上述被盗原油共计7吨,价值30819元。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在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卸压力表、私装阀门、管线的手段,盗得该井场原油数袋。随后的两天晚上,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再次到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得原油数袋。上述被盗原油共计8吨,价值39312元。 2007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在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卸压力表、私装阀门、管线的手段,盗得该井场原油数袋(重约4.795吨)。12月22日晚,李明军、王兰广、张华中和李明兵再次到新周采油老21-5井场,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盗得原油数袋(重约4.795吨)。2008年1月9日,李明兵联系钱安科驾驶鄂N03545东风牌三平柴货车将所盗上述原油运往河南省邓州市卖给王某时,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价值47125元的原油9.59吨。 综上,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参与盗窃作案9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17256元;被告人张明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币93693.50元;被告人张华中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5368.50元。 同时查明,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明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盗窃作案的上述事实。2008年6月24日,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讯问李明军时,其对上述盗窃作案的事实予以翻供。在审判阶段,李明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2起盗窃原油15吨的事实,并主动退赔14620.75元;2012年7月6日,被告人王兰广虽主动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投案,但供述上述原油系其伙同被告人李明军、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在新周采油老21-5井场边的土油池里盗窃的。在审判阶段,王兰广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2起盗窃原油15吨的事实,并主动退赔14620.75元;2007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明主动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和李明兵盗窃作案的上述事实。2013年3月18日,张明再次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对上述盗窃作案的事实予以翻供。在审判阶段,张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2起盗窃原油15吨的事实,并主动退赔14620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华中主动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和李明兵盗窃作案的事实。在审判阶段,张华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2起盗窃原油15吨的事实,并主动退赔116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为图不法经济利益,相互勾结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均行为积极,其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张华中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李明军在审判阶段能如实供述伙同他人盗窃原油15吨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明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其在审判阶段能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盗窃原油15吨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华中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审判阶段虽对其伙同他人于2007年12月21日、22日盗窃原油9.59吨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盗窃原油15吨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在审判阶段均能积极退赔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明军、王兰广、张明、张华中分别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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