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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病死猪肉 建瓯15名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23 09:24:23
一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林芳 叶维克) 10月21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一案,1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老周雇其儿子小周及一名贵州男子“小高”,先后在建瓯市中水南茶厂背后的一简易自搭厂房里及一租住房内经营病死猪收购、屠宰及销售业务。几年来,向被告人杜某等养猪户收购病死猪。周氏父子将收购来的病死猪交由雇工“小高”屠宰和分割,有时父子俩也参与屠宰。屠宰后的病死猪被分割剥离出猪皮、排骨、瘦肉、白条肉等,打包成50斤一片的标准件,再运到冷冻厂储藏,等待买主。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冷冻厂查获近20吨病死猪肉,价值人民币约35万元,经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均为不合格产品。 几年来,刘某等人以明显低于市价分别从周氏父子和张某处收购病死猪肉,并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运往外地,加工成香肠等食品销售。 经认定,被告人几年来收购病死猪100多头,周氏父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达490419.5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小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判处相应的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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