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岑丽华) 云南省富宁县居民杨天、马刚到广西那坡县百都乡行窃后,在运送赃物返回途中遇到边防派出所民警开展例行检查,遂强行冲卡避查后弃车而逃,结果被民警抓获归案。10月2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马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3月3日凌晨,马刚伙同杨灶(在逃)一起从云南省富宁县来到广西那坡县小马拔屯,盗走村民黄某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拆牌后藏匿路边。次日凌晨,杨天从云南省富宁县驾驶一辆货车前来与马刚他们汇合后,将盗得的摩托车装上货车。接着,杨天、杨灶又进入那坡县政德屯村民农某家牛棚内,盗走两头黄牛,并将黄牛赶上马刚驾驶前来接应的货车内。这样,三人一起乘坐由马刚驾驶的货车往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行驶。当车行至田蓬路段时,遇到边防派出所民警设卡查缉,三人见势不妙便强行冲卡后于一岔路口弃车而逃。民警随即依法扣押该货车及车上的赃物,并出警追捕马刚等人,后依法抓获杨天与马刚。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杨天、马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窃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杨天参与两起盗窃,马刚参与一起盗窃。在共同犯罪中,杨天、马刚等人均积极参与盗窃,虽然实施盗窃的具体分工不同,但其行为相辅相成,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杨天、马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