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抢劫杀害足疗按摩师案俩罪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10-29 13:37:37


    本网讯(庞福萍 李雪芝)  2014年10月27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罪犯潘光荣、赖铭有执行死刑。

    本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光荣,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于北海市,小学文化。1990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保外就医一年,后脱管。被告人赖铭有,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北海市,小学文化。1990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2月,潘光荣、赖铭有共谋抢劫,并准备了电话卡、铁铲等作案工具。同月29日9时许,潘光荣、赖铭有以出去玩为由将北海市某保健城的足疗按摩师张某诱骗上了赖铭有的小轿车,三人来到北海市郊某练车场停车后,潘光荣、赖铭有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共同劫取了张某的两张银行卡,威逼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两人合力将张某掐死,并将张某的尸体移到潘光荣驾驶的小轿车上,直至次日凌晨,二人将张某的尸体转移到北海市海边一沙滩上挖坑掩埋,随后将张某的衣物及作案工具丢弃。同年3月14日凌晨,潘光荣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张某卡内的5000元,3月16日凌晨,潘光荣、赖铭有二人一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张某银行卡内的14000元后分赃。

    2013年3月27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潘光荣、赖铭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光荣、赖铭有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对潘光荣、赖铭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潘光荣、赖铭有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潘光荣、赖铭有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潘光荣、赖铭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14年10月27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潘光荣、赖铭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