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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钱财并多次入户盗窃被判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4-10-24 16:18:20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刘贵生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贵生在荆州市荆州区老南门城墙上见廖某在和朋友聊天,即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廖某现金900元及价值币1500元的诺基亚手机1部。

    同时查明,2012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刘贵生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大桥村赵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赵某的身份证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等物。随后,刘贵生找到陈某并谎称,系赵某的外孙,让陈某持身份证帮其在银行取款,陈某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在农村商业银行帮刘贵生取款51811.99元。

    2012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贵生在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纪城村王某家,乘王某在厨房做饭之机,盗得王某家价值1485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黄芙蓉王牌香烟1包、黄鹤楼牌香烟1包及现金5000余元和王某的证券账户卡等物。

    2012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贵生在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纪城村车某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盗得车某价值共计117元的红金龙牌香烟13包及现金460余元和车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等物。

    2012年10月30日16时许,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放在家中的银行存折被盗,并被支取现金50000余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刘贵生系支取赵某银行存折内现金50000余元的行为人,遂于2012年11月22日决定将刘贵生刑事拘留,并于次日将刘贵生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进行上网追逃。2013年2月13日,公安民警将刘贵生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先后盗得的王某的证券账户卡、车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等物。刘贵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赵某、王某、车某财物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贵生为图不法经济利益,先后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贵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其在法庭上就其盗窃罪亦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刘贵生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贵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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