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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非法开牙科诊所治病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0-29 11:17:56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王诗琪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医疗活动。 被告人王诗琪通过拜师学技,从1997年开始在泰宁县开设医疗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卫生部门于2004年1月1日给被告人王诗琪发放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之后,因被告人王诗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未给被告人王诗琪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诗琪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牙科”口腔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卫生部门分别于2010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8日两次对被告人王诗琪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其仍继续在其诊所内从事口腔诊疗活动。2013年8月6日,被告人王诗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诗琪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且在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被告人王诗琪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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